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榮民服務照顧系列之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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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八:就養亡故榮民喪葬補助費三萬元,久未調整,建議改進。 答:就養榮民喪葬補助費已較台北市、高雄市及台灣省中、低收入戶喪葬補助標準高出近二倍,且近幾年來政府財政負擔沉重,全體榮民、眷應共體時艱,不宜再調高喪補費。 問九:單身榮民遺產應儘量用在本人亡故喪葬費上,不應設限;公祭與會好友,亦應安排桌餐,以符人情世故。 答:政府近年來已持續倡導簡葬政策,葬儀事務不應過於鋪張,宜本於簡約而不失隆重之原則,撙節運用遺產妥善辦理,若參與公祭之榮民有誤餐情形者,各善後單位得酌發給餐盒,以符實情。至於榮民遺產扣除善後必要費用後,均由其大陸合法繼承人繼承,若善後花費過大,恐影響遺產期待權人之權益。 問十:榮民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時間過長(八年),居留證、工作權限制太多,且大陸親屬來台探病、探親規定太嚴,請協助爭取。 答:為能更進一步促進臺灣地區人民,實質正常婚姻融入社會,爾後輔導會於參加相關會議及法令修訂討論時,本著服務照顧榮民、眷之立場,建議政府參考修訂條文。 (待續)(點閱次數:1886)